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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近百名员工犯罪,如此定罪不应该

时间:2023-09-18|来源:本站|编辑:超级管理员

转载来源于人民视线网 http://www.btchi.cn/22/news.asp?id=1156

                  广东新闻网 http://www.acttb.com/News/?17923.html=

                新华焦点网 http://www.188305.com/Article_List.asp?ID=56952

                        法制焦点网 http://www.mid35.cn/22/news.asp?id=2662

                 广东头条网  http://www.mack100.cn/News/?9283.html


银行近名员工犯罪,如此定罪不应该
                                                         ——普宁市农商行员工被指控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调查

    2020年,广东普宁市银行业发生了一场“大地震”,普宁市农商银行(前身为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陈怀斌、联社主任温小军、部门负责人庄宏忠、一级调查员姚鑫锐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三年、二年。2023年7月份,又有10人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普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期1年8个月至6年2个月不等。
    令笔者更为吃惊的是,目前竟然还有在法院、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者达60余人。他们面临将被判处刑罚。
          一、一封不同寻常的员工家属信
近日,笔者接到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部分员工家属报料,称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近百名员工,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政策要求,为了实现普宁农信联社制定的改制工作目标,在单位长期连续加班,不计个人得失。哪曾想,普宁农信社成功改制农商行后,由于部分贷款和票据无法收回形成不良贷款,他们的家属已被上级及单位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如今又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逮捕,有的已经被法院判刑。对此,他们作为家属感到不解的是,明明是出于改制成功目的的职务行为,为何现在就变成了犯罪?在当时的情况下,个人之力完全不能阻挡改制的趋势,更重要的是如果不签字,工作就可能不保。  
连人民法院都可以在定罪量刑的问题上请示上级,依据上级的指示作出判决。法官尚且如此,为何员工依据领导指示办事就要受到刑法的苛责?家属们请求党和国家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
以下是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部分员工家属签名信:

 





 
 二本来是打击逃废债务怎么把涉及贷款的经办人都进行立案定罪?
自2013年开始至2016年,普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完成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下达的改制农商银行任务,在主要指标不达标的情况下强行推进改制。为完成改制指标,在联社主要领导的指示和安排下,降低风险防控底线,通过扩大存款和贷款规模来完成改制农商行指标,大量投放贷款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30%的保证金可以扩大存款规模)。普宁农信社终于在2016年3月成功改制为普宁农村商业银行。2017年,由于部分承兑汇票无法按期兑付而形成垫款,经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发现其中存在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揭阳监管分局2018年1月的《现场检查意见书》认为,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改制过程中,在办理相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虽然从档案表面上落实了承兑前调查、逐级审批、集体决策的正常流程,但相关业务从客户申请到审批发放基本都在两三天内完成,均为原董事长陈怀斌与企业在开票前私下协商好开票金额、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条件,然后授意职能部门加速办理,逆程序审批发放。
国家审计部门要求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过侦查和审判,2020 年7月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单位犯罪,同时判处原董事长陈怀斌、行长温小军、票据中心负责人庄宏忠和客户经理等直接责任人七年、五年、三年、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见下截图)。

 


 


 


2020年下半年由于改制后形成不良贷款清收效果较差,为最大限度收回不良贷款,普宁农商银行把将大部分不良贷款向普宁市公安局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协助打击逃废农商行债务行为。本来打击逃废债主要是打击逃废农商行债务的借款人,但普宁公安部门却把农商行所有涉及贷款的经办人都作为犯罪分子进行立案定罪,造成近百名员工背上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现如今改制完成后,工作人员不仅没有成为功臣,反而要成为法律上的罪人。员工背负如此大的罪责,实在是让人心寒,不可接受。
、一事不二罚
即便涉案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和审批票据的过程中存在疏忽之处,他们已经获得了相应的处罚,而不应再处以刑罚。

据《关于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普农商银发〔2018〕411号):为严肃纪律,根据有关规定,经总行党委研究,对19名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开除工职、解除劳动合同;降级(职)、扣减绩效工资;记大过、记过纪律处分;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分;对于非总行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总行将按规定移交上级或外单位处理。
依据普宁农商行《情况的通报》:根据有关规定,经不良资产责任认定追究小组、行长办公会、党委会逐级审议通过,决定:给予叶某某等20人通报批评,并扣减2个月绩效工资;给予相某某等22人诫勉谈话;责令李某某等10人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该农村商业银行还针对某些个人发文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普宁联社,禅城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三日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普宁联社的上述行为为“单位犯罪”。判决原文:结合本案证据查明的事实,该院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判决普宁联社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律专家认为,此案应属于单位犯罪
笔者就此事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专家认为:

  1. 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

根据(2019)粤0604刑初1020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本案是在普宁农信社改制为普宁农商银行前后的大背景下,普宁农信社集体造成贷款和汇票等金融资产流失的单位犯罪。本案公诉机关所起诉的贷款放贷和票据承兑均是由已经判决的主要负责人陈怀斌、温小军等领导决定,经审批程序自下而上推进并经领导集体讨论的,发放贷款和出具票据均是为了单位改制利益。故本案起诉被告人所有发放贷款和出具票据的行为均是单位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普宁联社的违规出具承兑汇票的行为,已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为普宁联社的单位犯罪,该生效判决可作为本案的定性依据。
第二、在单位犯罪的前提下,绝大部分涉案人员没有发放贷款和票据承兑的审批决定权力,其不具备所涉嫌犯罪的主体要件。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是普宁农信社的理事长或其他授权人,并非处于授信审批岗位的员工。
从法律规定上看,无论是违法发放贷款罪还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要求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中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不是所有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能够构成上述两罪。如今年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检例第190号)一例中只对农商银行董事长宋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对22员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内部处理。
公诉机关如今将本案所有经手办理贷款发放和票据汇兑业务的普宁联社工作人员,认定为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这明显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扩大了刑罚的适用范围。   
第三、绝大部分涉案人员不具备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故意,不具备所涉嫌犯罪的主观要件。一是绝大部分涉案人员不存在以贷谋私,收受贿赂,主观上不具有违反国家规定违法放贷或进行票据承兑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也和已决的同案犯普宁联社的主要负责人陈怀斌、温小军等人没有犯意共谋,不是他们的共犯。二是绝大部分涉案人员不具有犯罪故意,即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这些员工在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其主观意图是为了服从集体意识以及领导决策而推进贷款及开票的审查工作。
第四、如果认定构成犯罪,也是作用极其微小的从犯,危害程度低,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从犯罪作用上看,绝大部分涉案人员在犯罪过程中仅起极其次要的作用,是没有主观恶性以及犯罪作用极其微小的从犯,故可以免予以刑事处罚。
专家介绍到,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最高院2020年7月31日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指导意见第一条:“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对类案的判决,司法机关在处理过程可予以参照。”本案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与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刑初10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同一事实,且禅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生效,理应参照同样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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